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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014-03-25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4年3月2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作出修改:

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贵安新区直管区按照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贵安新区非直管区按所属行政区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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